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属市级政府课题,用于支持对我市三个文明建设、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开拓性意义的研究,扶持新兴、边缘、交叉性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突出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创造性的探索,努力拿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本着“立足衡阳、侧重应用、促进发展、保证重点”的原则,凡是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基金项目。立项项目必须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衡阳加快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衡阳市社会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编制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选题、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市社科规划办每两年发布一次课题指南。
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市社科规划办会商,在课题指南范围之外确定一定数量的特别委托项目。
第八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特别委托项目。
重大项目主要是指事关改革开放和衡阳中长期发展,且具有重要理论创新和应用对策价值,需要多部门、多学科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与衡阳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且迫切需要研究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与衡阳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比较密切,且具有较大理论创新或应用对策价值的研究项目。
自筹经费项目是指具有一定研究价值,但研究经费须由课题承担人或所在单位解决的项目。
特别委托项目可以是少数急需的重要项目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是行政、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经市社科规划办审定,单独立项,可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科研任务。研究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九条 课题指南确定后,市社科规划办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请人请根据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信息,从指定的网站下载统一规范的《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表》以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表格和材料,市社科规划办可以拒收。
申请人应该按照申报表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在受理截止日期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社科规划办。迟于规定截止日期报送的申报材料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报送申报材料时,请按照相关要求向市社科规划办交纳项目申报费(含录入费、评审费)。不按要求交纳申报费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填报申报表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主持人。申报表应由主持人签名报出。凡以单位名义申报而无具体主持人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社科基金课题。原先已主持市社科基金课题但尚未办妥结题手续的人员,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同一课题如果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立项,则不得再申报本课题立项,否则,取消本课题申报或立项资格。
申请人应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确实有科研能力,能真正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担负实际性研究任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或单位领导必须对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就申报表中的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后,及时组织项目评审。
市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过程介入立项”,即对已有一定研究基础但尚未完成的课题进行立项,旨在催生更多的课题研究成果。此为立项的主要形式。一种是“成果收购立项”,即对已经完成的课题成果给予立项和补偿资助。此为立项的辅助形式。拟收购立项的成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作者自定研究课题,未获得过任何形式的立项、资助或奖励;在立项申报通知下达前两年之内已经完成(包括出版或未出版)的学术著作;确实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成果收购立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为了切实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为衡阳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研究我市现实问题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和资助。
着眼于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的未来和发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40岁以下青年社科工作者申报的项目在立项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社科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经费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多方筹措。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时,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经费情况确定立项数、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
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资助项目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原则上要为该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在立项通知书下达之后的一个月内到市社科规划办办理首期经费拨付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自动放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的配套经费原则上要在项目结项之前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非“成果收购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立项通知下达后首期拨付50%,余下的50%待结题手续办妥后拨付。“成果收购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性付清。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统一拨至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经审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将批准立项的通知书寄送至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并委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社科规划办将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通报项目的实施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二十条 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其它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时间从立项通知下达之时起计算。非重大项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向市社科规划办书面申请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要根据相关规定向市社科规划办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对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和变更研究计划,自行中止或无故延长项目研究期限,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除进行通报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或四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立项项目,均应在完成后按要求到市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题验收。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结题率达不到70%的,市社科规划办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立项项目的最终成果,原则上要求公开发表(出版),或被有关部门切实采纳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发表或出版时,须在成果首页注明“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的,须由该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和相关材料(数据)。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题的成果,在办理结题手续时,须单独提供高度概括的综合性研究报告。凡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不予结题。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颁发《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题证书》。凡没有参与项目研究实际工作或未在发表(出版)的成果中署名的人员,不得在结题证书中体现。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结题;仍不能通过的,按课题未完成处理,予以撤销立项。
第六章 成果的转化和推介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的合格成果是重要的社会财富,应该积极加以推介和转化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对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市社科规划办应促进其转化。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和市社科规划办可帮助向有关部门联系,推荐发表或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时起实行。未尽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衡阳市社科规划办。
衡阳市社会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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