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_衡阳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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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访问量:21559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5    【字体:

经2019年7月24日衡阳市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衡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英文译名:Hengya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HYFSS),简称衡阳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衡阳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与团结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推进改革开放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本土,立足现实,壮大我市社会科学队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繁荣和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促进衡阳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领导。市社科联社会组织党委在中共衡阳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按照“巩固高校、加强学会、重点拓展市直机关、强力推进县市区、主动对接企业”的原则,整编社科“五路大军”,构建大社科工作格局,强化对各行各业社科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   加强对县市区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会所属市级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的申请登记、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举办研讨会(论坛)、对外交往等重要活动安排和接受资助等事项进行管理。加强对驻衡大中专院校社科联(社科处)以及非本会业务所属的社会科学类社团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七条   围绕衡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和落实全市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单位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衡阳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衡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   宣传贯彻落实《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组织和推动县市区社科联、所属团体会员单位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化。

第九条   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评奖,组织衡阳市优秀社会科学专家评选活动。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科研成果,建立社科专家人才库和社科研究基地。

第十条   组织和推动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和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做好学术情报和信息资料工作,促进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县市区社科联、企业、驻衡高等院校社科联(社科处)、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市社科联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3.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向本会推荐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科研成果。

6.根据本会宗旨开展的学术活动,按需要和可能,获得本会帮助。

7.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单位或个人,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人才。

5.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衡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所属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特邀代表由本会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本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委员会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新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可增补一名委员,新增补委员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团体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会参加本会的委员即自然取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本会主席会议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选举、调整、增补市社科联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2.听取和审查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视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2次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主持召开。其职权是:

1.负责召集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2.审定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从代表中产生。其人选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聘请若干名名誉委员。名誉委员任期与委员会一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开展社会科学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3.建立社会科学发展基金。

4.社会赞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衡阳市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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