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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组织党支部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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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组织党支部建设标准(试行)

中共湖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五化”建设标准(试行)》

《湖南省社会组织党支部 “五化”建设标准(试行)》

《湖南省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两新发〔2018〕7号

各市州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成员单位、各综合(行业)党委: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组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五化”建设标准(试行)》《湖南省社会组织党支部“五化”建设标准(试行)》《湖南省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州委“两新”工委、省委“两新”工委成员单位和各综合(行业)党委,要按照“一年夯实基础、两年巩固提升、三年全面达标”要求,分步实施、精准发力、有序推进,确保到2020年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建设整体达到“五化”标准。推进“两新”组织党支部“五化”建设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两新”工委。

中共湖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党支部“五化”建设标准(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湖南省社会组织党支部“支部设置标准化、组织生活正常化、管理服务精细化、工作制度体系化、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组织党组织。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的党支部“五化”建设标准,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规定执行。

一、支部设置标准化

1.设置条件。社会组织有正式党员100名以上的,一般设立基层党委,下设若干党总支、党支部。正式党员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一般设立党总支,下设若干个党支部。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不足50名的,设立党支部。对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正式党员人数不足50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总支。对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但正式党员人数不足100名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建立基层党委。省级以上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30名以上的民办医院、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实体性社会组织应设立党组织。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根据本支部党员数量、分布状况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划分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党员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

2.规范设置。已设立党委或党总支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根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内设党支部。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社会组织,应单独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1人以上、不足3名的社会组织,可采取“区域联建、行业统建、挂靠组建”等方式,设立联合党支部。原则上联合党支部覆盖的社会组织数不超过6个。正式党员3名以上、在外执行临时任务6个月以上或暂时无法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

3.审批程序。社会组织成立党支部,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召开党员大会酝酿后,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社会组织变更、调整、撤销党支部,一般由基层单位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审批。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4.隶属关系。社会组织党组织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管理。党支部隶属关系,原则上谁批准谁主管。可进行归口管理的社会组织党支部,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行业)党委管理。无综合(行业)党委管理或无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党支部,由各级社会组织综合(行业)党委进行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支部,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社区)党委(党总支)兜底管理。对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党支部,要明确谁主管、谁协管。

5.班子配备。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3-5名。正式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提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委选派。

6.派驻指导。对尚未成立党支部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及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

7.按期换届。社会组织党的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提倡与社会组织换届同步,每届任期3年。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要按规定提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对届期将满的党支部,一般应提前6个月书面提醒并督促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8.动态调整。根据社会组织运行情况和党员人数情况,及时设立、变更、调整或撤销党支部;党员人数达到成立党总支或基层党委条件的党支部,应及时设立党总支或基层党委。在任期中,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的,应当及时补充。上级党委对履职履责不到位、不胜任、不称职的党支部书记,要及时进行调整;对支部班子不团结、党建工作不正常、群众满意率低的党支部,要加大整顿帮扶力度,限期整改。

二、组织生活正常化

9.“三会一课”。“三会一课”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课。可结合召开业务会议、理事会等时机,合理安排时间,定期开展“三会一课”。推行党支部“三会一课”纪实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做到记录准确、真实、完整。党支部书记每年讲1次以上党课,综合(行业)党委委员要带头到所联系的社会组织党支部讲党课,上级党组织可统一组织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集中上党课。党委或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单独设立党支部每季度召开1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次支委会,每半年至少上1次党课,设立党小组的定期召开党小组会。联合党支部、临时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划分党小组的要定期召开党小组会。

10.组织生活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党支部一般每年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会议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临时党支部中的党员应参加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1.民主评议党员。结合召开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支部讲评、民主测评的步骤,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对党员进行评议,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确定等次。临时党支部的党员应参加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12.谈心谈话。党支部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1次,每年至少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1次,每年至少与社会组织负责人谈心谈话1次;班子成员之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每年至少与所联系的党员谈心谈话1次;提倡党员和党员之间进行谈心谈话,确保在工作变动、思想波动、家庭变故等情况时有人访、有人谈、有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3.主题党日活动。每月相对固定1天作为主题党日。主题党日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流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参加。要结合社会组织行业特点,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党性教育基地、扶贫联系点等平台阵地,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活动相结合,服务中心大局,增强活动实效,防止出现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倾向。

三、管理服务精细化

14.提升组织力。党支部要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引领、教育、管理、监督党员,进一步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紧密结合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相互促进。党支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社会组织人士政治安排和评选表彰中的政治审查把关工作。

15.发展党员。注重从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注重在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民办医院等社会组织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党支部要落实“双培工程”,注重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认真落实《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坚决防止违规发展、带病入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前,党员档案由党支部负责保管,被批准为正式党员后,连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交党委一起归入其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上级党委集中保管。

16.组织关系管理。每名社会组织党员要纳入一个基层党支部,确保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清楚。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转入党组织关系,并编入1个党支部。用好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数据录入工作,推进党员电子身份认证。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积极开展流动党员登记,审核1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支部要配合上级党组织,核实党员身份,规范组织关系转接,掌握党员违法违纪信息。

17.党费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要求管理使用党费。社会组织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不具备设立党费账户条件的社会组织,党支部的党费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每年按有关规定公布1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18.加强教育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教育培训。党支部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学习讨论,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形势任务、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按照“小型、灵活、多样”原则,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结合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培训,党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19.党内激励帮扶。党支部要结合庆祝“七一”、民主评议党员等开展党内表彰工作,采取适当方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广泛开展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大病大灾救助等活动,建立健全困难党员帮扶常态化机制。

20.服务中心大局。社会组织党支部要在矛盾调解、公益慈善、技术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党员队伍的内生动力,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理合法运行。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抢险救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中担起责任,用实际行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工作制度体系化

21.自身建设制度。围绕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写入章程、“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集体学习、谈心谈话、公开承诺、激励关怀帮扶等制度。

22.议事决策制度。单独设立的党支部要建立和推行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决策层、管理层人员之间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建立支部民主议事机制,健全落实议事规则。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涉及社会组织运行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党支部要前置审查,做好政治把关工作。

2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单独设立的党支部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党支部与理事会、员工群体的协商协调机制;涉及社会稳定、突发事件、劳资纠纷等重要情况,以及发现负责人(出资人)有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4.述职评议制度。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述职,接受党员评议与上级党委考评。综合(行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分党支部书记进行现场述职,其他党支部书记进行书面述职。

25.经费保障制度。社会组织党员上缴的党费,上级党委要全额拨返。通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上级党组织留存党费支持,以及自愿捐助等途径,多渠道筹集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探索并完善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的党务工作津贴制度。

五、阵地建设规范化

26.规范阵地配置。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利用办公场所,优化功能设置,建设规范化的党群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党组织标识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党务公开和政策宣传栏设置规范,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功能室门牌设置规范,党员活动室内悬挂党旗、入党誓词;室内上墙制度简明规范,一般为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党内生活等基本制度。

27.阵地共建共享。各级要依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社会组织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为所属社会组织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场所。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要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共享共用党员活动场所。

28.拓展网上阵地。推动线下实体阵地和线上虚拟阵地建设融合发展,运用“互联网+”技术,依托“红星网”“红星云”,构建党员与组织沟通交流的互动平台。鼓励以支部为单元建立党建微信群、QQ群,开设微信公众号,以“微党课”“微视频”“微动漫”等形式,打造党员随时随地接受学习、教育、管理、服务的“网上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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